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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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山区 监察局 |
机构地址: | 本溪市滨河北路1678号 |
邮政编码: | 117022 |
联系电话: | 024-44599076 |
监督电话: | 024-44599110 |
机构网址: | http://www.www.zshongyidq.com/a/jijianjiancha/ |
主要职责: |
(一)主管全区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监察部、辽宁省政府、本溪市政府、本溪市监察局以及明山区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领导人员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务院、监察部、辽宁省政府、本溪市政府、本溪市监察局以及明山区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保证政令畅通。 (二)负责调查处理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领导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给予行政处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按照明山区政府和本溪市监察局的要求,负责作出关于维护政纪的决定,做好行政监察工作方针、政策和条规的宣传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监察,提高行政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四)负责对监察工作理论及实践进行调查研究,参与制定地区性的政纪规章。检查、调查区政府各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损国家利益的内容,提出修改、补充或撤销的建议;变更或撤销下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五)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区监察系统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做好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指导全区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履行区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七)负责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从行政管理薄弱环节入手,规范政务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八)承办本溪市监察局和明山区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明山区监察局举报中心电话:4599110 受理范围:监察机关受理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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